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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条款(4页).pdf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已投保的医务人员因从事本职工作,受到法定传染病传染、感染导致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届满后一百八十天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本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医务人员在执业资格无效期间执业或因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本职工作而患病;

(二)医务人员在醉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本职工作而患病;

(三)在投保后且保险期间开始前被确定为前述法定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的;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

(五)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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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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