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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知识宣导(58页)ppt.rar

近几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发生火灾约4万起,死2000多人,伤3000—4000人,每年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0多亿元,尤其是造成几十人、几百人死亡的特大恶性火灾时有发生。

2011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25417 起,死亡1108 人,受伤571人,直接财产损失20.6亿元。

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今年“五一”期间,全国共发生火灾1000余起,未发生群死群伤及重大火灾事故,全国火灾形势保持了持续平稳。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09年修订)》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

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有关机构将该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按照前款规定录入信用征信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不得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已经享有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终止。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得授予其荣誉称号。一、相关法律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09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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