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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rar

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费率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能繁母猪养殖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能繁母猪(以下简称“保险母猪”),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不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含)以下;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为准)直接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主要疾病及疫病;

(二)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畜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的死亡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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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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