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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2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凡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保险责任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其的调整规定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家自设病床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导致的费用;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率)

第四条责任限额包括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门诊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项目清单、医疗费用单据等。

第六条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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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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