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约定时止。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在以下一类或几类责任有效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 汽车: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家庭自用汽车或非营业客车在车厢内期间;
(2)乘坐商业客运汽车: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汽车在车厢内期间;
(3) 乘坐轨道车辆: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轨道交通车辆
(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自检票进站起至走出轨道车辆的车厢止;
(4)乘坐轮船: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
(5)乘坐飞机: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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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险合同订立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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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附加于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特定保险合同”)。凡特定保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本特约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内容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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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保险合同项下主险或附加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其他附加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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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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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保险公司互联网专属的个人意外类或健康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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