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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9页).pdf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交通工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所承保的每一类风险都分别设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约定时止。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在以下一类或几类责任有效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 汽车: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家庭自用汽车或非营业客车在车厢内期间;

(2)乘坐商业客运汽车: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汽车在车厢内期间;

(3) 乘坐轨道车辆: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轨道交通车辆

(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自检票进站起至走出轨道车辆的车厢止;

(4)乘坐轮船: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

(5)乘坐飞机: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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