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就诊治疗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 对于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发生之日起 45 日内在境外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从境外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后 3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该突发急性病需继续治疗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承担责任,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15%为限。
(三)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时,可选择通过保险人合作的救援机构安排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享受医疗直付服务; 超出保险金额部分仍需被保险人自行支付。其返回境内后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在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此项服务。
(四)本附加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可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其他第三方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保险人将仅支付剩余部分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金 = 已在医院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五)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最高给付金额(含医疗直付费用)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二)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一、 基准赔付标准和基准保费(一) 基准赔付标准:1. 基准等待期: 30 天2. 基准免赔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无免赔3. 基准给付比例: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4. 基准保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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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本公司各类意外保险或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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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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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基准费率(‰)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 教练车:车辆类型保险责任 非营业车 营业客车 营业货车 教练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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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健康问卷)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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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0-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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