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您与我们共
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本公司
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条件 投保人: 凡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也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天。
2.3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若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货运业
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在合同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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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险合同订立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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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按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附加于特定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特定保险合同”)。凡特定保险合同内容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及本特约保险条款,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本特约保险条款未尽事项,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为准;若特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与本特约保险条款内容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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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保险合同项下主险或附加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其他附加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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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投保附加险的条件本条款为本保险单约定的意外健康险类保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1.2主险与附加险关系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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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保险公司互联网专属的个人意外类或健康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突发...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10-27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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