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您与我们共
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本公司
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条件 投保人: 凡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也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天。
2.3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若被保险人驾驶非经营客货运业
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我们在合同保险金额以内,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 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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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手术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器官移植基准费率 注:手术分级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参见《手术分级目录》)。二、费率调整系数1、被保险人年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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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年龄介于十八周岁(见释义) 至六十五周岁(均含),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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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适用于各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内全天 24 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被保险人之雇员在此期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身故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 180 日内身故),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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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见释义一)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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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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