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医疗费用保险》(以下简称为“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主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列明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家自设病床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导致的费用;
(五)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设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主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的50%为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但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 。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 本附加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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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 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所称科技型企业研发设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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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 。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 本附加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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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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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生产、销售的,符合国家有关轮胎制品标准并经出厂检测合格的,适用并使用于 7 座及 7 座以下的个人家庭自用车(非营运车辆)的轮胎为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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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责任保险下。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 本附加险亦无效。保险责任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常住中国的董事及非体力劳动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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