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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产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10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充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四条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且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

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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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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