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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财险医疗责任保险A款(期内索赔制)条款(7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和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保险单载明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无有效的执业许可证或停业、歇业期间从事诊疗活动,或从事的诊疗活动与其诊疗科目不符;

(二)医务人员未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或暂停执业期间从事诊疗活动,或从事的诊疗活动与其执业资格不符,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或医疗器械,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四)医务人员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进行诊疗活动;

(五)患方不配合被保险人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

(六)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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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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