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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产险责任[2014]主32号--体检综合责任保险条款(9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体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凡到体检机构参加体检的体检者在检查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体检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体检者的保险责任终止。

(2)体检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见附录的给付比例表)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体检者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根据《伤残标准》,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多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保险人根据最终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体检者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对应《伤残标准》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伤残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体检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对扣除社会医疗保险补偿之后的自负部分,保险人扣除每人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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