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合同构成
安诚财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3.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凡特定团体成员经保险人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的人数应不少于三人,且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经保险人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4.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中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一、 基准赔付标准和基准保费(一) 基准赔付标准:1. 基准等待期: 30 天2. 基准免赔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无免赔3. 基准给付比例: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4. 基准保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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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本公司各类意外保险或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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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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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基准费率(‰)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 教练车:车辆类型保险责任 非营业车 营业客车 营业货车 教练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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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健康问卷)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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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0-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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