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 基准赔付标准和基准保费(一) 基准赔付标准:1. 基准等待期: 30 天2. 基准免赔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无免赔3. 基准给付比例: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 100%4. 基准保额:1) 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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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本公司各类意外保险或短期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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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1.1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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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基准费率(‰)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 教练车:车辆类型保险责任 非营业车 营业客车 营业货车 教练车意外伤害身故伤残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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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健康问卷)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已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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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0-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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