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承保范围 – 货运及相关责任
B) 特别条款及除外责任
C) 错误及遗漏
D) 索赔申诉
E) 定义
F) 总则,条款及除外责任
G) 仓储管理
H) 第三者责任扩展
I) 集装箱和设备扩展
A) 承保范围——货物及相关责任
在本保单所述的总则、条款、限制条件及除外责任的规定下,对于经保险人同意的贸易条款下产生的被保险人的法定和/或契约责任及直接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1. 货物丢失及破损
在货物运输或正常运输的仓储期间,被保险人或为其提供运输服务的另一方,在对货物进行看护、保管或管理的过程中导致货物损失或损坏产生的责任。
2. 附加范围
以下附加范围在上述条款1下适用
2.1从属性损失
包括营业中断在内的从属性损失责任。任何一次赔偿责任限额为该相关运输运费的两倍。
2.2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海上救助与/或救助费用中货物比例部分产生的责任(不计免赔额)。在保险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没有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释放或同意释放货物。再保人对是否放货拥有唯一绝对的自由裁量权,此自由裁量权可在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反担保之后撤销。被保险人如果在保未经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放货,必须立即支付与保险人提供担保的等量金额的反担保。
2.3意外延期交货
当被保险人被证明对延期交付货物负有法律责任并相应索赔损失被充分证明后,本保险也承保由意外延期交货产生的附加费、罚款、税、运费与/或仓储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不包括“JIT”合同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由于被保险人未遵从合同标准规定产生的罚金,及罚款。本附加责任范围的限额为:每次事故损失不超过运费的三倍,年度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二十五万美金。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下(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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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在线开展食品销售的法人机构,包括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等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并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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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拥有、经营或管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人机构及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第三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拥有或管理网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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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取得合法资格及许可的教育培训托管机构(释义一) 或依法可提供教育培训、 保育服务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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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公众责任保险项下。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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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第一条-“人身损害”(见定义三) 及“财产损失”(见定义十七) 责任一、 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见定义十八) 进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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