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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条款(2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六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保全损害之债”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及时告知保险人,本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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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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