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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爆炸事故案例分析

可燃气体积聚  
明火引起爆炸
事故原因
事故教训
事故经过
可燃气体积聚  明火引起爆炸——事故经过
 1993年10月8日17时30分,吉化集团公司炼油厂成品车间汽油罐区发生一起火灾事故,当场死亡1人,重伤2人(其中1人经抢救无效,于10月26日死亡),轻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7万元。      
10月8日13时30分,按计划检修后的催化装置投料开车。15时,前部操作基本正常,但因解析塔底再沸器泄漏,稳定系统迟迟不能正常,不合格汽油开始出装置,送汽油罐区214号储罐(该罐是容积为2000m3的钢制内浮顶罐)。 15时30分许,催化车间稳定岗位负责人为了降低稳定塔304的液面,将塔内油品同时送往214号储罐,因稳定系统的热源没有建立起来,汽油携带轻组分进入罐区。
成品车间汽油罐区4点班工人接班后,闻到有异常气味,但都没在意。直到17时20分许,岗位人员感觉不对时,可燃气体已蔓延至汽油罐区大门外15m处,由于当时阴天、无风、气压低,所以气体都聚集在低洼处。由于守卫室味儿大,守卫汽油罐区的两名经警到罐区门外15m处吸烟,刚划着火柴即发生爆燃,一名经警当场烧死,另一名烧成重伤。火随即进入院内,将操作室炸塌,214号储罐着火,又有5名人员受到不同程度的烧伤和砸伤。经奋力扑救,大火于18时50分扑灭。
⑴催化装置开车调整操作期间,不合格汽油挥发出的可燃气体形成了爆炸条件。 ⑵阴天、无风、气压较低,使汽油积聚不散。这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 ⑶汽油罐区操作员发现有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⑷经警缺乏基本安全知识,点火吸烟。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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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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