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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人寿自由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页).pdf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华夏自由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按本合同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按对应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和被保险人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对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该项伤残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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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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