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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4版)(7页).pdf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签订《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即借款人或借入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即贷款人、出借人或出资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本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不含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并加收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无论《借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再偿还未逾期贷款本息;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贷款本息。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法订立《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抵(质)押合同》的,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借款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违反与保险人约定的风控规定或信调作业标准,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查,或未按约定的审贷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五)明知投保人逾期不还款,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未依据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催收或放弃催收的;
(六)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擅自变更《借款合同》。
第六条 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造成其它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及恐怖袭击;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借款合同》责任、催收欠款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二)投保人不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超过贷款期限的逾期利息;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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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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