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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损失保险示范条款(全面型)(4页).doc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个人所有,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乘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及已列明并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和已投保的新增加设备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3.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4.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5.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驾驶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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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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