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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电动自行车综合保险条款(2014版)(17页).pdf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骑车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骑车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下同)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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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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