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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责任)[2012](主)12号-驾校学员责任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报名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参加由本保单列明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组织的场地、道路驾驶学习,以及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期间,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洪水、暴雨、台风、暴风、泥石流、崖崩、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五)被保险人在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期间;
(六)被保险人驾驶未经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教练车;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医疗费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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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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