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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家财)[2013](主)24号-银行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个人账户的所有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包括:被保险人名下的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银行开户的存折、借记卡。
保险合同对所承保的个人账户有具体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个人账户在下列情况下遭受资金损失,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资金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因被他人盗刷、盗用、复制;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或转账。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刷、盗用、转账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被保险人将个人账户委托他人使用、保管期间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被保险人遭受诈骗而主动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
(五)被保险人遭受胁迫,将个人账户信息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六)被保险人主动向他人透露个人账户信息及密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七)因被保险人的个人网上银行账户、个人手机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被他人盗用导致的资金损失;
(八)被保险人未遵循开户银行账户使用规定,导致的资金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48小时以外的损失;
(二)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的资金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三)资金在被盗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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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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