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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农业)(黑)[2014](主)2号-黑龙江省水稻种植成本保险条款(7页).doc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秧苗死亡(或作物减产),且损失率达到30%(不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风灾;
(二)暴雨、洪水、内涝;
(三)雹灾;
(四)旱灾;
(五)冻灾(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
(六)病害;
(七)虫灾。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农药残留、施肥、用药不当;
(四)种植假种子或劣质种子。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水稻种植或改种其它作物的。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水稻种植成本保险费率表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总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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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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