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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页).doc

根据《中国任命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和建设部会部的《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知道意见》,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本制度。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项目经理部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的伤害保险。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眼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项目经理部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项目经理部支付,不得向职工推派。
项目经理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伤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率。差别责率可分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取下浮费率;对安全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项目经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种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施工班组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办理,施工班组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
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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