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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ra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从业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每次事故】:指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或是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生产安全事故。因同一起火灾、爆炸、渗漏等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导致多人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索赔的,也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遭受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其死亡或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的; 
(三)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伤亡的; 
(七)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醉酒导致自身伤亡的; 
(八)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自残或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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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信息

  • 更新时间:2010-12-07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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