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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rar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险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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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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