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投保人可以和保险人协商约定投保的非机动车类型,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合同中载明类型的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从事生产或零售的生产商、经销商或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以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其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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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第三条本保险所称科技型企业研发设备(以下简称“设备”)为(1)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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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 。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 本附加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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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 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所称科技型企业研发设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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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 。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悖之处, 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 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无效, 本附加险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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