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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业性水稻育秧种植保险条款(6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水稻育秧的水稻秧苗所有者、管理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种植企业(场、户)种植的水稻秧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秧苗”)投保本保险:

(一)播种的品种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

(二)育秧模式和技术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三)种植场所不在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水稻秧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但对同一地块的秧苗拥有不同权益的,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秧苗死亡,且损失率达到30%以上(含)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稻秧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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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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