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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指引(试行)(12页).doc

1.总则

1.1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XX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及相关赔偿项目。

1.2制定依据

本指导意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以及各伤残鉴定标准中的比照原则,结合误工期、护理期评定规范、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制定。

1.3鉴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治疗后果或结局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认真分析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1.4伤残评定适用标准

1.4.1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应依据具体案件性质并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选择。如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双方一致指定某标准时,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注明,鉴定机构可按委托要求的鉴定标准与事项进行伤残评定。

1.4.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的鉴定,应严格执行。

1.4.3职工工伤鉴定原则上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受伤人员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但因不能提供与劳动单位的雇佣关系证明文件的,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告知委托人或当事人此类鉴定意见的局限性,并在委托书或鉴定告知书中载明此鉴定的风险。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接受办案机关有关劳动能力工伤伤残鉴定的委托,按委托要求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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