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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家庭保单共享免赔额保险条款(2页).pdf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医疗费用保险 C 款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投保人为多名家庭成员投保家庭保单, 在下述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 家庭保单保障的被保险人可共享保单载明的年度累计免赔额:

(1) 投保人同时为多人投保家庭保单且被保险人具有相同的保险起期和保险止期;

(2)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人本人、 或与投保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或投保人的父母、 子女;

当各被保险人全年累计免赔额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共享免赔额金额时, 保险人在补偿医疗保险金时不再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 保险合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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