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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民办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8页).doc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有效提高民办养老机构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的能力,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权益,根据省市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资助的有关规定,经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行民办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购买意外责任保险的对象

市、区(县级市)财政给予运营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必须按照受资助床位数购买意外责任保险。同时,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机构”)为非政府资助床位购买意外责任保险。

二、 意外责任保险的范围

保险保障应包含以下范围:

(一)入住对象意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的入住老年人,在养老机构管理区域或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伤残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相应费用;导致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身故保险金、丧葬费。

(二)其他意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机构发生火灾、煤气爆炸、食物中毒、电梯意外事故,建筑物中的广告、装饰物发生意外,公共卫生设备缺陷等事故责任,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

(三)第三者意外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在养老机构管理范围内,因养老机构(包括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或护理不当等导致第三者(除承保公司及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入住老人,老人家属,进入机构办事人员、访客等)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养老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和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负责赔付。

三、 投保费用

参照北京、上海等地购买机构养老意外责任保险标准,综合考虑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能力,第一年度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保费为每床位不低于138元(具体保险方案见附件),由养老机构购买。往后年度续保费用按照不低于首年保费标准及当年保险调整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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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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