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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险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2页).pdf

总则

第一条附加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旅行期间,因旅行证件遗失、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重新办理该旅行证件所需费用;

(二)因上述证件遗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

上述费用最高以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各项损失、费用:

(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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