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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页).pdf

1.附加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经被保险人申请,并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对于被公司外派到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被保险人在所属公司以外的任何组织兼任职务时,因过失行为所致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责任赔偿限额的30%。 

免赔额:按本附加责任每次索赔赔偿金额的5%或5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另外加保。本条款与主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主险条款办理。 

02.附加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 

经被保险人申请,并补交保险费后,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以下责任: 

若被保险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或破产时,投资者(股东)对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索赔,索赔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引起的,保险人将该索赔视同投资者(股东)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按照本保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责任赔偿限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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