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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调整条款(1页).pdf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将主险条款第五条第(三)项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调整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后,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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