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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事先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因本保险事故导致的对委托人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此项费用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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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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