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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间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代理业务: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和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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