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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财险高原旅行中断补偿保险条款(4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10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之内,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劳动和生活,在高原地区进行参团旅行的人员,并已在旅行社报名及缴纳旅行费用的,均可作为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前往以海拔超过 2000 米的高原地区为目的地的旅行过程中,发生急性高原病或意外伤害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并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不适合继续旅行而导致旅行缩短或旅行中断的,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迫提前结束本次旅行并提前返程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预先约定的赔偿类型和标准,一次性按保险金额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高原旅行中断补偿,但补偿金额不能高于实际经济损失金额。

赔偿比例为(计划旅行天数-已完成旅行天数)/计划旅行天数。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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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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