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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分公司双代案件管理规定(11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代查勘、代定损案件指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承保的机动车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及其他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跨省市异地出险,由出险地分支机构公司代为查勘、定损的案件(下简称“双代”案件)。

第二章 “双代”案件管理

第二条 “双代”案件处理规定

(一)出险地公司在接到客户报案或承保公司的“双代”要求后,无论损失金额大小,必须及时组织人员代承保公司进行查勘和提供必要的服务,不应等待承保公司的书面委托。

(二)定损工作及权限应根据承保公司委托进行。

(三)“双代”案件的查勘、定损事宜一律由出险地省级理赔客服部门统一调度处理。

(四)“双代”案件查勘、定损必须符合公司的查勘、定损流程。

涉及人伤的“双代”案件,出险地公司有义务进行调查、取证,承保公司要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出险地公司与承保公司各指定一名“双代”案件联系人(由客户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担任),负责与对方随时保持必要的联系和沟通。

承保公司必须及时向出险地公司提供承保信息,随时关注案件处理情况。有关重点问题和特殊事项处理意见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司明确表态,即根据出险地公司提供的情况书面表明是否委托出险地公司代为定损及代定损的额度。

承保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派人赴出险地联合查勘、定损(必须提前在委托函中说明清楚)。出险地公司接手案件后,如客户向承保公司询问案件处理情况,承保公司必须及时答复。对确有疑点或出险地公司提供单据不齐的案件,承保公司应主动向出险地公司核实情况,索要单证。双方要将相关通话内容进行记录,并将记录材料保留。不得要求客户往返于两公司之间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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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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