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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分公司交强险支付、垫付及追偿管理办法(10页).doc

为完善车险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抢救费用的支付/垫付及追偿的实施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抢救费定义

第一条 抢救费用的支付是指对属于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因受害人抢救需要,由保险公司在正常理赔结案之前先行予以支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条 抢救费支付条件

1、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2、事故的受害人应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被保险人。

3、交警部门以书面提交支付通知书且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保险人提出书面支付申请书。

4、受害人必须已经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需提供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单。

5、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部门组织规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不予支付抢救费用:

1、不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2、应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则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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