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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核保--第四节 团体保险基本核保规则(6页).doc

一、团体标准

1、投保单位:团体寿险业务所称的团体系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或是以参加大型社会活动或文体活动等而组建的团体,而不是以购买保险为唯一目的而临时组建的团体。

2、参保比例:法人投保的团体寿险业务,投保团体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该团体符合投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人数应不低于该团体全部人数的75%(含75%),投保单位须在投保单上注明参保比例。如果投保人为单位中一部分特殊人员投保(视为一投保团体),也可以接受其申请,但不接受单位内某一风险较高作业人群的单独投保。

3、参保成员:团体寿险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单位成员。投保有身故保障性质的险种应取得被保险人同意(书面、员工大会、职代会等形式),除“书面”形式外,以其它形式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还应同时提供投保人声明,并加盖公章。

二、承保限额

1、除团体年金类险种外,一般情况下,团体中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额、缴费方式和保险期限应一致。根据客户需要,也可接受单位以被保险人工龄、职位、工种或作业风险程度或其它分级方法而划分保额档次,同一档次被保险人的保额应一致。若以被保险人作业风险程度划分保额,则被保险人作业风险的高低应与保额高低成反比。

2、除年金类险种外,从事《职业分类表》中特案或拒保职业者或下列行业的高风险团体应视投保团体的所处地域、规模、管理水平及劳动保护条件来确定是否承保:如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打捞、海上捕鱼、航空执勤、高空作业等高危行业或工种。该部分人员的人均身故保额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

3、保额限制

(1)除年金类险种外,团体中单个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累计总风险保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或不超过被保险人年收入的10-15倍。特殊原因需超过保额上限者应上报审批。

(2)除年金类险种外,团体中单个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累计风险保额超过20万元者(不含20万元),一般应做到:

①由被保险人填写《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个人事项告知书》,由核保人员视情况提出生存调查(附件三)或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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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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