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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核保--第三节 其他特殊人群核保(2页).doc

在核保实务中,为了简化操作程序,核保员通常针对健康风险或职业风险明显有别于一般人群的被保险人群体制订相应的承保规则,以便迅速地作出核保决定,本节中将重点阐述残疾人、军人、孕妇的核保要点。

一、残疾人核保:残疾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所定义的残疾人,投保时残疾部位及程度固定,残疾发生必须两年(含两年)以上,无其它相关疾病及后遗症,有正常固定的职业及收入且生活能自理。对残疾人承保有残疾给付责任的险种时,应在投保单上注明残疾状况,并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已残疾部位(注明部位)”。残疾人作为被保险人,一般不承保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轻微残疾者(如一手指缺失等),核保人可酌情承保。投保附加住院医疗险种,核保员根据被保险人残疾部位及程度决定是否作特别约定,如:“如被保险人因治疗原有残疾(注明部位)而住院,本公司不承担其住院医疗费用/补贴的保险给付责任”。残疾人员作为投保人投保含豁免保费的险种时不予受理。残疾情况不明确者需作物理体检及面晤,必要时可增加体检项目。除年金险及纯养老险外,本公司拒保从事第三、四类职业的残疾人。

二、军人核保:军人的职责是准备战斗,而战斗带来的结果即是出现伤残或死亡,所以战争或军事行动的结果如果让保险公司承担其损失,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能灾难性的。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以被保险人身体、生命为标底的保险时通常将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及武装叛乱作为除外责任。在和平年代,对现役军人的投保申请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爆破兵、防化兵、潜水员、防暴警察、负有布雷爆破任务的工兵、空中及海中服役者等高风险特殊兵种警种目前暂不承保有身故、残疾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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