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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选择和分类的原理--第三节 保险利益(2页).doc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主要是指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正当、合理的利益,也就是说,一旦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患病、伤残、死亡等),投保人将会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既指直接的经济上的损失,也包括特定的“精神”、“感情”上的损失,因为有些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亲人伤残或死亡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利益举例

对于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明文规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五十二条对保险利益做了具体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购买保险。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投保,因为,显然,每个人发生意外,对他自己来讲,都是损失。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重合时,以下的关系都被认为具有可保利益:血缘关系,比如父母对子女、子女对父母等;扶养关系,被扶养人对扶养人有可保利益;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可保利益,因为一旦债务人发生意外,可能会丧失偿债能力,因此债权人可以为债务人投保,并且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具有可保利益,可以为其投保,因为雇员发生意外、中断工作,会使企业蒙受损失,或者雇主应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支付赔偿。

保险利益的问题中,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般来讲,投保人或受益人中,至少应有一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应属于上述关系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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