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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贵州省中央政策性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5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单中载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 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 月龄以上(含)4 周岁以下(不含);

(三)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猪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以上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自然灾害;

(三)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母猪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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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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