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 周岁至70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对下列情况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下同)接受治疗,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该医疗费用可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途径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减去上述取得的补偿的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健康护理等行为;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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