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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产险血站采供血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的血站以及其他依法具有采供血资格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包括采血责任险和供血责任险,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一或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上书面载明。

(一)采血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职员在执业区域内采血时,因操作过失造成献血人员的人身损害且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供血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职员在执业范围内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成份血时,因操作过失致用血者输入问题血液或问题成份血后出现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由用血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职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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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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