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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产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35页).pdf

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而致残废或死亡时,本公司依照本契约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前项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发事故。

第三条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本契约的保险期间,以本契约保险单上所载日时為準。

第四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為宽限期间;月缴或季缴者,则不另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領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由给付保险金内扣除欠缴保险费。

第五条 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给付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第二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死亡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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