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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产险附加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保险条款(3页).pdf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亲属需要前往处理后事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

(五)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 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传播疾病;

(七)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八)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九)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十) 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一) 既往疾病;

(十二) 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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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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