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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寿险公司审计委员会组织规程(5页).pdf

第一条(订定依据)

為建全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之专业机能,爰依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证交法)第十四条之四及公开发行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办法第三条,订定本公司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组织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以资遵循。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委员会之人数、任期、职权、议事规则及行使职权时公司应提供资源等事项,依本规程之规定。

第三条(监督之事项)

本委员会之运作,以下列事项之监督為主要目的:

一、公司财务报表之允当表达。

二、签证会计师之委任、解任及其独立性与绩效。

三、公司内部控制之有效实施。

四、公司遵循相关法令及规则。

五、公司存在或潜在风险之管控。

第四条(委员会之组成)

本委员会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应具备会计或财务专长。

本委员会独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连选得连任;因故解任,致人数不足前项或章程规定者,应於最近一次股东会补选之。独立董事均解任或缺额时,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之职权行使)

证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应由监察人行使之职权事项,除证交法第十四条之四第四项之职权事项外,由本委员会行之。

证交法第十四条之四第四项关於公司法涉及监察人之行為或為公司代表之规定,於本委员会之独立董事成员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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