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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寿医疗给付团体保险生育附加条款(2页).pdf

附加条款之订定及构成

第一条

本「南山人寿医疗给付团体保险生育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依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附加於本公司指定之团体保险契约(详附表,以下简称本契约)。

本附加条款附加於本契约上,并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本契约与本附加条款抵触者,以本附加条款為準。本附加条款未约定者,悉依本契约之约定。

生育保险金的给付与申领

第二条

参加本附加条款之被保险员工(或被保险成员)或其配偶,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因分娩或子宫外孕而住院时,本公司将按要保书所列之「生育保险金额」给付生育保险金;因流產而住院时,本公司将按要保书所列之「生育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生育保险金。

受益人申领生育保险金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诊断证明书或出生证明书(但参加本附加条款之被保险员工(或被保险成员)或其配偶為医师时,不得為本人出具诊断证明书及出生证明书)。

三、受益人的身分证明。

生育保险金给付之限制

第三条

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被保险员工(或被保险成员)或其配偶於投保本附加条款后二八○天内因分娩、子宫外孕、流產而住院者,本公司不负给付生育保险金之责。但投保本附加条款后始受孕却因故提前分娩、子宫外孕、流產者,不在此限。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足岁计算,但是未满一岁的零数超过六个月者加算一岁,要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险人名册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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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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