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及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本附加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等途径获得了补偿,被保险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并在该原始凭证或其复印件上加盖已给付费用单位的财务印章,向保险人申请医疗保险金,但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与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等途径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突发急性病进行治疗,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一情形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因遭受意外伤害发生的治疗;
(2)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费用;
(3)本附加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或除外情形。
第一条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同和团体门诊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主险合同时可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在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若主险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的内容...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19-12-06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中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19-12-01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 75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19-11-24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19-11-17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19-11-12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或住院诊疗的自然人。超出此范围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可以特约承保。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19-11-06Copyright © 2009-2019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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